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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开庭,再一次让围绕本田“小型摩托车”的专利纠纷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内三家企业先后成为被告。
1993年7月,本田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关于KCW(小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和相关发明专利的申请。翌年3月,本田取得了这两项专利权。1997年,本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飞羚摩托车侵犯了KCW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侵权案很快以本田的获胜、上海飞羚的公开道歉而告终,但是有关外观设计的起诉上,本田遇到了麻烦:上海飞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原因是已有其他厂家在本田之前就拥有了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调查取证,所以本田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判暂停。之后的1999年和2000年,本田继续向浙江省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和河南黄岩华日(集团)新乡市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了本田KCW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两家公司也以同样理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本田KCW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受理了上海、浙江、河南这三家摩托车厂家的无效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1年9月作出无效宣告决定:由于1992年台湾的光阳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并于1994年获得专利权,故宣告本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本田对该决定不服,于去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决定本田KCW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本田认为,本田与光阳的摩托车在外观设计上有着显著不同。 |